弹性工作制就没加班费?弹性与否谁说了算?
发布日期:2020-01-15来源:网络
你单位有实行弹性工作制吗?
弹性工作制应该如何算工资?
今天我们就来为你答疑解惑!
根据规定,弹性工作制是指在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或固定的工作时间长度的前提下,员工可以灵活地、自主地选择工作的具体时间安排,以代替统一、固定的上下班时间的制度。
弹性工时制是公司与企业相互协商的,规避了我们所说的迟到、缺勤等不利的情况。用弹性工作制可以提高效率,且减少加班费的支出。
《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弹性工作制”就属于上条法律中的“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41条的规定,延长工作时间必须符合《劳动法》的有关规定——
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
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发生延长工作时间的情况,企业应当安排劳动者进行轮休、调休或者支付加班工资。
施行弹性工作制的企业,若要求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也要支付加班费。
企业实行弹性工作制必须报劳动部门审批,要到所在的区、市的劳动部门去备案,经审批同意后才可以执行。
■适用于高级管理、推销人员、出租车司机等工作时间有弹性的劳动者
■常见于交通、邮电、航空、渔业等需连续作业的特殊行业
■旅游等季节性较强行业的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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